1. 总则
1.1本文件是依据《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天泰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1.2 本文件适用于天泰基金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有关工资、住房公积金、有关补贴等事项的管理。
2. 定义
薪酬—一主要指工资(包括志愿者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3.职责
3.1天泰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提出工作人员、志愿者工资或补贴标准的建议;负责按理事会确定的工资或补贴标准签发工资以及费用报销审批。
3.2天泰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工作人员、志愿者工资或补贴标准的确定。
3.3天泰基金会人力部门负责工资或补贴的计算、发放。
4.工作要求
4.1兑现时间
4.1.1工资:每月30日前发放当月工资。
4.1.2交通费、通讯费:每月5日至25日期间报销上月份费用。
4.2天泰基金会代扣代缴个人款项内容
4.2.1个人所得税。
4.2.2住房公积金。
4.2.3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其它必须款项。
4.3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项目
4.3.1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和天泰基金会共同出资为员工个人建立的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3.2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是员工和天泰基金会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4各类待遇规定
4.4.1带薪休假: 休假期限,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原则,个人意愿和基金会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员工应于每年1月份向人力部门提出本年度休假计划,人力部门应会同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休假档期,一般情况不得跨年度使用,但确因基金会工作需要未准员工在当年休完的年假,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4.4.2带薪婚丧假: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4.3员工申请休年假和婚丧假,应经其直接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并报人力部门备案。
4.5志愿者聘用
4.5.1根据工作需要,天泰基金会可聘请长期(一年及以上)或短期志愿者,各需求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4.5.2秘书处经过核实认为需要的,可向理事会提出聘用以及补贴标准的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4.5.3天泰基金会聘请的长期或短期志愿者,除支付志愿者补贴外,聘用的志愿者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
5.相关记录
《天泰基金会定薪审批表》
6.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王秀峰
本文件于2019年12月制定、执行。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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