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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天泰基金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天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天泰基金会各部门在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合同等用印事项。
  1.3 天泰基金会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遵循“安全、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2.定义
  2.1公章——指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刻有基金会法人名称的印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2.2人名章——指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刻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章。
  2.3 监印人——由理事长授权负责印章保管和用印的人员。
  3. 职责
  3.1 秘书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章(本文件2.1规定的公章)的刻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公章作废(销毁)工作;负责保管基金会法人章,并负责基金会法人章用印及登记。
  3.2 财务处分别两人负责保管天泰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并负责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用印及登记。
  4. 工作要求
  4.1 印章刻制及作废条件
  4.1.1 成立分支机构,天泰基金会名称变更;
  4.1.2旧章磨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或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更换印章的,更换或作废的印章应交回天泰基金会登记部门或按登记部门要求处置。
  4.1.3印章遗失需补制的,若遗失公章,责任人应在知晓遗失后第一时间报告秘书处,秘书处应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报告理事长,并在24小时内在当地报纸公告作废遗失的公章,补制新公章,应异于原公章,并在公安、银行重新备案。
  4.2 印章的保管
  4.2.1所有印章均由理事长授权专人(监印人)保管,交接印章须有印章交接记录。监印人离职或暂时离岗,则理事长需重新指定新的监印人,在秘书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打印书面交接单留印、签字并将原件报备秘书处。
  4.2.2印章须放置在锁具完好的专柜内,除监印人外其他人不得私自动用印章。
  4.2.3监印人应对印章经常检查,使用专用印油,保证印章正常使用。
  4.3 印章的使用
  4.3.1天泰基金会法人章用印,一般业务由秘书长批准。
  4.3.2 天泰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用印,一般业务由财务负责人批准。
  4.3.3非一般业务的特殊事项,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理事长批准。
  4.3.4监印人建立《天泰基金会公章使用登记簿》,用印前应要求经办人详细登记。
  4.3.5监印人在盖章前,应对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件内容、格式、审批手续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点,应请示用印审批人。若发现违规违法用印情况,一经查实,天泰基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盖章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4.3.6盖章前,经办人须将文件中所有事项填写完整,空白处用“―”扛掉。除另有要求外,加盖印章时须用红色印泥;盖出的印章应位置恰当,图案清晰、端正;如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多页的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4.3.7禁止在空白纸张、凭证、表格、介绍信、便函上加盖印章。
  4.3.8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公章外出使用的,批准人或监印人认为必要时,监印人应陪同外出用章。上述情况,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3.9 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指定监印人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须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3.10 理事长、监事有权随时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张小娜
  本文件于2020年12月制定、执行。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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