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天泰基金会)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天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天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称: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天泰基金会证书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天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办公室,副本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由经办人写借条,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批准方可外借,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发并登记。
第六条 使用证件,经办人应在《天泰基金会证件使用登记簿》登记。
第七条 证书保管人员 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书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在秘书长监督下把证书和证书保管工作移交给新的保管人。
第八条 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张小娜
本文件于2020年12月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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