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秘书长任组长,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财务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
第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八条 秘书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基金会的执行。
(3)研究和制定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工作办法。
(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策。
(5)落实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6)审核基金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7)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客户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
(8)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約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注意观察、了解客户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基金会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一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三条 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各类、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客户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六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基金会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三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七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四条 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基金会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八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二十九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凤、张小娜
本文件于2020年12月制定、执行。
本文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