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天泰基金会)为保证与登记管理机关的信
息传递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泰基金会设社会组织联络员,由品牌宣传处负责人担任,其相关工作向天泰基金会秘书长报告。
第三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社会组织政策;
(二)负责关注登记管理机关网站信息,每周不少于2次;
(三)负责与登记机关信息联络;
(四)负责向基金会各职能部门传达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保证上传下达信息畅通。
第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领导社会组织联络员日常工作;
(二)对社会组织联络员日常工作指导和考核;
(三)适时组织社会组织联络员及其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落实执行登记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
本文件于2021年2月制定、执行。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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